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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3浏览次数:92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实施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八方面支持举措。

  二、实施期限

  除《通知》中标明执行期限的阶段性政策外,其余为长期政策。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10条,具体为: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30%、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资金直接返还至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证书的两种情形可申请补贴: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可在3个月内凭证书申请补贴;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拿到证书的,可申请补贴。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对象认定标准: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中高风险区域,其封控、管控区域内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在封控、管控区域外,但受疫情影响,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一定时段同比下降达到一定比例的参保中小微企业,时段和比例可由各地自行确定。该政策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占上轮失业保险基金提取总量不足10%的统筹地区,可提取基金累计结余4%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6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政策。一是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的对象范围维持不变,享受待遇时长维持不变,待遇标准重新明确: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可按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60%把握;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30%把握。2022年1月1日至通知下发期间,已按闽人社文〔2020〕80号文审核发放的,可继续保持原标准发放。通知下发之后新申领的,按新标准执行。二是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90%。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省级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统筹调剂力度,支持基金滚存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在落实好政策的同时,严防欺诈、冒领、骗取基金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

  四、政策亮点

  (一)在政策力度方面,顶格执行国家政策。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基础上,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兼顾普惠受益和特殊支持、协同政策加力和基金安排的原则,对国家规定的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等政策,从政策覆盖面、补助标准等方面均顶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

  (二)在经办服务方面,提高政策兑现速度。对具普惠性质的稳岗返还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免申即享”的经办新模式,无需提供材料和证明,直接发放补助。

  (三)在基金安排方面,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国家对部分政策的实施设定了备付期限的条件,同时也提出了“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的要求。为支持各统筹地区均能有条件实施上述政策,动用省级调剂金提高统筹地区备付期限,对备付期限不足1年和不足两年的情况,分别制定调剂金补助方案。

  解读处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解读人:李柏松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1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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